自治区财政厅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问答
序言:近年来,特别是2019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减税降费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减税降费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政策等诸多方面,为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供了政策保障。根据中央授权,自治区也出台了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比如扶持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等等,而且后续也将会有更多的税费优惠政策出台。这些政策的出台,切切实实为企业发展送去了大礼包。
1.问:什么是小微企业?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问:国家对小微企业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答: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点内容有: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缴纳企业所得税。
3.问:国家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减税力度有多大?
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元的企业减税幅度为75%。例1:某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按照规定,100万元以内按照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25%=2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25万*20%=5万元。新政策出台前,应纳税所得额100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万*20%=20万元。前后相比,该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减税幅度为75%,减税力度相当大。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300万元的企业减税幅度为67%。例2:某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按照规定,100万元以内按照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25(=100万*25%)万元,应缴纳所得税5(=25万*20%)万元。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200(=300万-100万)万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万*50%)万元,即该部分应纳所得税额为20(=100万*20%)万元。两者合计:2019年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5+20=25万元。减税之前,应纳所得税额为300万元*25%=75万元。实际减少企业所得税额为(75万-25万)50万元,减税幅度为67%,减税力度相当大。
4.问:国家对增值税出台了什么优惠政策?
答: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主要内容有: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是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四是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5.问:2019年以来自治区对小微企业出台了哪些主要的税费优惠政策?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为释放税费政策红利,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该政策出台,进一步减轻了我区小微企业负担,增强其发展活力。
6.问:自治区还出台了哪些主要的减税降费政策?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出台了鼓励创业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该政策出台,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提供税收优惠。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财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4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该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的出台,将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提供税收优惠。
出台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9〕21号),对我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开展口岸收费项目规范清理。根据中央部署,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广西提效降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98号)要求,成立了清理口岸收费工作小组,加强收费公示督查督办,完善口岸收费公示制度,加大对我区口岸收费项目的规范清理和公示工作,力促口岸收费水平下降。
出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9号),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一是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二是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三是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四是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至2019年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7.问: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财政部门采取了哪些落实措施?
答:一是成立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2月,自治区财政厅成立了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督促、检查,逐一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落实减税降费工作提供机制保障。
二是召开减税降费座谈会、深入企业走访。走访水务、冶炼等行业企业,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企业减税降费相关情况。召集部分广西政协委员和企业家召开了减税降费座谈会,聆听政协委员对降税降费的评价和获得感,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存在困难和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做好减税降费工作提供了参考。
三是开展减税降费自查自纠和核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收、收费基金管理,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减税降费政策,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减税降费落实情况核实工作的通知》,对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费政策进行梳理,要求各级各部门4月前开展自查自纠,并于5月中旬组织开展减税降费落实情况核实工作。
四是实行“一张网”公示制度。按照中央对一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或下调征收标准,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门户网站实行“一张网”公示,凡未在网站公开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
五是加强减税降费宣传。在财政厅网站、社会媒体等宣传最新的减税降费政策,编制减税降费政策汇编,为纳税人和市场主体了解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帮助,助力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实。
8.问: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还将出台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下一步,根据中央授权和自治区工作部署,自治区财政厅还将联合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台以下几个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耕地占用税法地方法规拟定和实施工作。为贯彻耕地占用税法,确保耕地占用税法于2019年9月1日在我区顺利实施并平稳运行,根据耕地占用税法授权,研究提出我区各县(区、市)耕地以及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主要特点是:税负平移,同时保持现有优惠政策力度,即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推进水资源费改税工作。联合水利、税务等有关部门于2019年上半年开展水资源情况调研,摸清水资源总量、开发利用情况、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农业超定额取用水、矿山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等情况,找准水资源费改税潜在困难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出台水资源费改税政策奠定基础。
9.问:哪些行业享受减税降费力度比较大?企业该如何充分享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答:目前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和结构性税收优惠政策,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如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是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以享受,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结构性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的减税力度相对较大。还有就是针对退役军人和贫困人群创业就业也出台了优惠政策。企业在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前提下,通过采取认真理解掌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规范增值税进项抵扣,积极参加财税部门的培训,加强企业会计管理等措施,有助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到国家和自治区的税费优惠。
10.问:2019年国家还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除以上提到的政策外,国家还出台了《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6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等重要的税费减免政策,另外还出台有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养老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退役军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等相关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大家可以登陆财政部门户网站和自治区财政厅网站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