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延续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近日,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1年年底。
二是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中已到期的税费优惠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是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已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上述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体现了宏观政策的稳定连续,有利于稳住市场预期,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从而更好地稳就业、保民生。
编辑:耿学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