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水利厅,广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原有征管规定继续征收,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其中: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所属期)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税〔2017〕3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税〔2018〕19号)不再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已划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