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关于开展2024年住房保障年审工作的公告

来源: 柳州市柳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2024-11-04 18:00   


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动态管理,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柳政规〔20232号)、《柳州市住房保障对象退出操作实施细则》(柳建保字〔2021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市将开展2024年住房保障年审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审工作对象

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

二、申报方式

本次年审采取网上申报和现场申报两种方式,鼓励保障家庭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三、受理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按照享受租赁补贴和享受实物配租两种保障类型,对保障家庭的申报实行分类受理。

(一)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

受理时间:20241118时至2024113017时。

网上申报:保障家庭登录柳州市龙城市民云手机客户端进行网上自主申报,将年审所需材料原件扫描或拍照上传。

现场申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保障家庭携带年审所需材料原件到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申报。

温馨提示:具体事项可前往居住地所在社区咨询,或拨打各城区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

受理时间:20241118时至202421417时。

网上申报:保障家庭登录柳州市龙城市民云手机客户端进行网上自主申报,将年审所需材料原件扫描或拍照上传。

现场申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保障家庭携带年审所需材料原件到年审现场服务点进行申报。

温馨提示:年审现场服务点地址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2

(三)注意事项

1.年审受理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关闭,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申报,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或未能正确提交材料的将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报。

2.保障家庭申请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对虚报或瞒报申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其行为作为住房保障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四、年审需提交资料

(一)《2024年柳州市住房保障资格年审申报表》

现场申报的保障家庭可自行在广西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jj.liuzhou.gov.cn)下载、打印本公告所附的申报表(附件3、附件4),完成填报后,由社区或服务点将申报表及资料原件拍照或扫描录入系统。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填写附件3,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填写附件4

网上申报的保障家庭无需下载、打印申报表,直接登录柳州市龙城市民云手机客户端进行网上填报。

(二)有关证明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婚姻证明材料(已婚家庭需提供结婚证;离异单身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经法院认可生效的法律文书;丧偶单身家庭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4.收入证明材料

属于本市城市低保边缘、低保、特困供养住房困难租赁补贴家庭,由补贴发放所属社区工作人员在柳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中核实后打印低保边缘户、低保、特困供养证明材料提供给年审家庭上传系统。

属于新就业(大中专)、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的申请人,提供近期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属于成年共同申请人的,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材料(在职人员提供近期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退休人员提供近期养老金银行流水证明材料、自主就业人员出具收入承诺)。

5.新就业(大中专)、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材料(近一年内单位缴交)及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在校证明)

6.新就业(大中专)住房困难保障家庭还需提供毕业证。

7.年审中要求上传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住房保障与退出

(一)租赁补贴

1.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继续享受租赁补贴。

2.经审核人口、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的家庭,从审核确认当月起按变更后情况进行保障。

3.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经确认次月退出保障。

4.未参加年审或不配合提供年审材料的家庭视同主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于202412月退出保障。

(二)实物配租

1.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2.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核实后按规定处理。

3.未参加年审或不配合提供年审材料的家庭视同主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附件:1.各城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年审工作联系一览表

2.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年审现场服务点一览表

3.2024年柳州市住房保障资格年审申报表(租赁

补贴)

4.2024年柳州市住房保障资格年审申报表(实物

配租)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022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10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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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关于开展2024年住房保障年审工作的公告
来源:柳州市柳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11-04 18:00


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动态管理,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柳政规〔20232号)、《柳州市住房保障对象退出操作实施细则》(柳建保字〔2021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市将开展2024年住房保障年审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审工作对象

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

二、申报方式

本次年审采取网上申报和现场申报两种方式,鼓励保障家庭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三、受理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按照享受租赁补贴和享受实物配租两种保障类型,对保障家庭的申报实行分类受理。

(一)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

受理时间:20241118时至2024113017时。

网上申报:保障家庭登录柳州市龙城市民云手机客户端进行网上自主申报,将年审所需材料原件扫描或拍照上传。

现场申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保障家庭携带年审所需材料原件到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申报。

温馨提示:具体事项可前往居住地所在社区咨询,或拨打各城区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

受理时间:20241118时至202421417时。

网上申报:保障家庭登录柳州市龙城市民云手机客户端进行网上自主申报,将年审所需材料原件扫描或拍照上传。

现场申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保障家庭携带年审所需材料原件到年审现场服务点进行申报。

温馨提示:年审现场服务点地址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2

(三)注意事项

1.年审受理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关闭,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申报,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或未能正确提交材料的将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报。

2.保障家庭申请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对虚报或瞒报申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其行为作为住房保障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四、年审需提交资料

(一)《2024年柳州市住房保障资格年审申报表》

现场申报的保障家庭可自行在广西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jj.liuzhou.gov.cn)下载、打印本公告所附的申报表(附件3、附件4),完成填报后,由社区或服务点将申报表及资料原件拍照或扫描录入系统。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填写附件3,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填写附件4

网上申报的保障家庭无需下载、打印申报表,直接登录柳州市龙城市民云手机客户端进行网上填报。

(二)有关证明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婚姻证明材料(已婚家庭需提供结婚证;离异单身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经法院认可生效的法律文书;丧偶单身家庭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4.收入证明材料

属于本市城市低保边缘、低保、特困供养住房困难租赁补贴家庭,由补贴发放所属社区工作人员在柳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中核实后打印低保边缘户、低保、特困供养证明材料提供给年审家庭上传系统。

属于新就业(大中专)、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的申请人,提供近期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属于成年共同申请人的,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材料(在职人员提供近期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退休人员提供近期养老金银行流水证明材料、自主就业人员出具收入承诺)。

5.新就业(大中专)、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材料(近一年内单位缴交)及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在校证明)

6.新就业(大中专)住房困难保障家庭还需提供毕业证。

7.年审中要求上传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住房保障与退出

(一)租赁补贴

1.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继续享受租赁补贴。

2.经审核人口、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的家庭,从审核确认当月起按变更后情况进行保障。

3.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经确认次月退出保障。

4.未参加年审或不配合提供年审材料的家庭视同主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于202412月退出保障。

(二)实物配租

1.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2.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核实后按规定处理。

3.未参加年审或不配合提供年审材料的家庭视同主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附件:1.各城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年审工作联系一览表

2.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年审现场服务点一览表

3.2024年柳州市住房保障资格年审申报表(租赁

补贴)

4.2024年柳州市住房保障资格年审申报表(实物

配租)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022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10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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