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公告(柳南征补〔202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2020年5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柳州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2020〕3号)文件批准“双冲桥南岸西侧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二期(柳南区B地块)”征收柳南区潭西街道办事处基隆村集体土地,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
柳州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双冲桥南岸西侧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二期(柳南区B地块)
(二)规划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柳南区潭西街道办事处基隆村民委员周边土地(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项目红线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地村(组) | 地 类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 共计补偿 (万元) |
基隆村民委员会 | 农用地 | 11.0644 | 264.5805 | 2927.4245 |
建设用地 | 13.8043 | 105.8322 | 1460.9394 | |
基隆村民委员会2组 | 农用地 | 3.5577 | 264.5805 | 941.2980 |
基隆村民委员会3组 | 农用地 | 1.6339 | 264.5805 | 432.2981 |
合 计 | 30.0603 | \ | 5761.9600 |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五、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腾退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主动腾退土地;未按协议约定腾退土地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拒不领取依法核定的征地补偿款的,城区征地机构将依法作出责令限期交地决定。
(三)被责令限期交地的当事人对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交地决定腾退土地的,作出责令限期交地决定的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