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商业港周边规划道路——红阳路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
2020年6月11日上午,“新时代商业港周边规划道路--红阳路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在柳南区政府四楼政府常务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区政府副区长杨纪南主持,参加会议的有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执法局、征补服务中心、税务局、信访局、工商局、教育局、民政局、柳石街道及柳石派出所等部门(单位)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会议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本次论证会项目负责人就会议重要性和方案起草背景进行简要说明,介绍了此次项目的基本情况、立项情况、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等相关情况,全体与会人员对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进行研究讨论,一致认为该方案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经与会人员共同研究,形成了《“新时代商业港周边规划道路--红阳路北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新时代商业港周边规划道路--红阳路北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分送:杨纪南副区长。
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执法局、征补服务中心、税务局、信访局、工商局、教育局、民政局、柳石街道、柳石派出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2020年6月15日印发“新时代商业港周边规划道路——红阳路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名称:“新时代商业港周边规划道路——红阳路北段”。
第二条 征收范围: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50201201901070号)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三条 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 房屋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柳州市柳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 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 货币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 产权调换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一)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龙屯117号“兴云名坊”;
(二)柳州市荣军路349号“优山美地”;
(三)柳州市天山路天山公园旁“湖光山舍”。
具体安置房源信息以现场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一)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三)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四)按(一)(二)或(三)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后,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计算、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第十二条 安置房的选择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具体办法按本项目安置房选房办法实施。
四 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及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千分之三每平方米每月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过渡的,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的产权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千分之三每平方米每月确定。住宅临时安置费最低计算面积为60平方米。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安置的,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所调换房屋公告交房之日后,再另外支付三个月。
(二)搬迁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2元/㎡支付(最低不少于500元/户);实行产权调换并需过渡安置的,按标准给予两次搬迁费。
第十四条 停产停业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装饰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价值按委托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装饰装修分类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跨学区交通补贴。
因房屋搬迁搬家迁移,被征收人子女跨学区就读小学或初中的,给予一次性中小学跨学区交通补贴1000元/人。
第十八条 办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新增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100元/本、《土地使用权证》100元/本。
第十九条 征收奖励与补助。
(一)征收时段奖
⒈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⒉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给予奖励。
(二)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有以下情况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
⒈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⒉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⒊烈属、伤残军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将补助情况公示5日。
(三)在征收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取消第(一)条的征收时段奖励和第(二)条的征收补助。
五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