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事训练基地)项目一期 柳南区拟征〔2023〕4号
拟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柳南区拟征〔20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柳州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事训练基地)项目一期预征地工作的通知》(柳资源规划通〔2023〕57号),柳州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事训练基地)项目一期拟征收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凤山村村民委员会、凤中屯、凤岭屯、凤山屯集体土地,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拟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柳州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事训练基地)项目一期
(二)规划用途:军事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凤山村村民委员会周边土地(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项目拟征地红线示意图或到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查询)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
拟征收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凤山村村民委员会、凤中屯、凤岭屯、凤山屯集体土地共8.7057公顷,其中农用地为5.0294公顷,建设用地为3.6763公顷。以上单位实际拟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以实地分户测量结果为准。
三、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办函〔202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柳南区洛满镇凤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农用地64.70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25.8810万元/公顷。
四、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六、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配合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配合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请相互转告。
登记时间:2023年3月20日~2023年4月4日
复核时间:2023年4月5日~2023年4月20日
登记地点: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八、申请听证的时间、地点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内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张贴之日起3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九、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补偿。
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日期2023年3月20日~2023年4月20日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