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国有资产部分)”项目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方案》 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2024-11-29 12:00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的规定,现将“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资产部分)”项目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地址:柳州市柳南区新和路12号,柳州市科技中小企业孵化园7号楼2层 邮编:545005),并在信封上注明“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国有资产部分)”项目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补偿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lnqzbzx@163.com

三、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天,自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30日。

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29日



“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国有资产部分)”项目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实施“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资产部分)”项目建设,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590 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公布“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资产部分)”项目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补偿方案,以征求贵单位意见:

一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名称:“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国有资产部分)”项目

第二条 征收范围:1. 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潭中西路北侧的 12847.23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柳国用〔2010〕第126932号)。2. 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壶西大桥西头北侧的 2516.93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柳国用〔2012〕第121223号)。3. 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潭中西路四桥西端北侧的 16022.15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柳国用〔2000公〕第03528号)。

第三条 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 房屋征收当事人

1. 征收主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 征收部门:柳州市柳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4. 被征收人: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条 被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的补偿内容: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第六条 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第八条 被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价值的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 其  他

第九条  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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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
关于《“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国有资产部分)”项目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方案》 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时间:2024-11-29 12:00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的规定,现将“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资产部分)”项目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地址:柳州市柳南区新和路12号,柳州市科技中小企业孵化园7号楼2层 邮编:545005),并在信封上注明“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国有资产部分)”项目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补偿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lnqzbzx@163.com

三、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天,自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30日。

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29日



“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国有资产部分)”项目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实施“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资产部分)”项目建设,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590 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公布“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资产部分)”项目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补偿方案,以征求贵单位意见:

一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名称:“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国有资产部分)”项目

第二条 征收范围:1. 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潭中西路北侧的 12847.23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柳国用〔2010〕第126932号)。2. 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壶西大桥西头北侧的 2516.93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柳国用〔2012〕第121223号)。3. 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潭中西路四桥西端北侧的 16022.15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柳国用〔2000公〕第03528号)。

第三条 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 房屋征收当事人

1. 征收主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 征收部门:柳州市柳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4. 被征收人: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条 被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的补偿内容: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第六条 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第八条 被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价值的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 其  他

第九条  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柳南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柳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10号柳南区政府元信大楼11楼
电话:0772-3725701 邮箱:lnqfg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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