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国有资产部分)”项目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补偿方案公告

来源: 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2024-12-10 18:00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资产部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的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资产部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123日发函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2024125日被征收人反馈无意见。经研究,正式制定《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资产部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布实施。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41210

“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

项目(国有资产部分)”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补偿方案

第一条 项目名称:“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资产部分)”

第二条 征收范围: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柳邕路旧机场(柳国用〔2011〕第101564号)、河西工业三区东侧(柳国用〔2014〕第10410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 房屋征收当事人

1. 征收主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 征收部门:柳州市柳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4. 被征收人: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条 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内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第六条 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第八条 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九条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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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
“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国有资产部分)”项目收回国有空地使用权补偿方案公告
来源: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时间:2024-12-10 18:00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资产部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的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资产部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123日发函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2024125日被征收人反馈无意见。经研究,正式制定《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资产部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布实施。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41210

“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

项目(国有资产部分)”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补偿方案

第一条 项目名称:“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资产部分)”

第二条 征收范围: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柳邕路旧机场(柳国用〔2011〕第101564号)、河西工业三区东侧(柳国用〔2014〕第10410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 房屋征收当事人

1. 征收主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 征收部门:柳州市柳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4. 被征收人: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条 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内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第六条 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第八条 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九条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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