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C、D级危房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来源: 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2024-12-31 18:00   

柳 州 市 柳 南 区 人 民 政 府

关于《“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

(C、D级危房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的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C、D级危房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12月6日发函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2024年12月20日被征收人反馈无意见。经研究,正式制定《“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C、D级危房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布实施。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41230

“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C、D级危房改造地块)”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项目名称:“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C、D级危房改造地块)”

第二条征收范围: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C、D级危房改造地块)”规划意见的函》(柳资源规划用地〔2024〕71号)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三条 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房屋征收当事人

1.征收主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柳州市柳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4.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六条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是指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以及经认定可以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

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第九条   装修装饰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出具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报告时一并出具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分类评估报告。房屋装饰装修分类评估结果可做为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对房屋装饰装修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条   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为15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搬迁费。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最低不少于900元/㎡。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为15元/㎡,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货物搬迁、设备设施拆装、调试和运输等搬迁补偿。

因征收人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搬迁费。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3‰/㎡•月确定,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临时安置费最低计算面积为60㎡。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补偿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办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新增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100元/本、《土地使用权证》100元/本。

第十五条   补助和奖励

(一)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遵循实事求是、鼓励搬迁、救助困难、公开透明的原则。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人及其权证户籍(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户口簿)内直系亲属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

  1.          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          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1.          烈属、伤残军人;
  1.          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

本条规定的上述情形认定工作,由城区政府组织辖区内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将补助情况公示5日。

(二)征收时段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奖励标准为:

⒈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⒉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取消第(一)条的征收补助和第(二)条的征收时段奖励。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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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
关于《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C、D级危房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来源: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时间:2024-12-31 18:00

柳 州 市 柳 南 区 人 民 政 府

关于《“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

(C、D级危房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的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C、D级危房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12月6日发函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2024年12月20日被征收人反馈无意见。经研究,正式制定《“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C、D级危房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布实施。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41230

“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C、D级危房改造地块)”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项目名称:“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C、D级危房改造地块)”

第二条征收范围: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C、D级危房改造地块)”规划意见的函》(柳资源规划用地〔2024〕71号)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三条 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房屋征收当事人

1.征收主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柳州市柳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4.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六条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是指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以及经认定可以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

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第九条   装修装饰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出具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报告时一并出具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分类评估报告。房屋装饰装修分类评估结果可做为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对房屋装饰装修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条   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为15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搬迁费。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最低不少于900元/㎡。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为15元/㎡,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货物搬迁、设备设施拆装、调试和运输等搬迁补偿。

因征收人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搬迁费。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3‰/㎡•月确定,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临时安置费最低计算面积为60㎡。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补偿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办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新增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100元/本、《土地使用权证》100元/本。

第十五条   补助和奖励

(一)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遵循实事求是、鼓励搬迁、救助困难、公开透明的原则。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人及其权证户籍(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户口簿)内直系亲属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

  1.          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          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1.          烈属、伤残军人;
  1.          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

本条规定的上述情形认定工作,由城区政府组织辖区内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将补助情况公示5日。

(二)征收时段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奖励标准为:

⒈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⒉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取消第(一)条的征收补助和第(二)条的征收时段奖励。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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