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南预征告字〔2025〕1号 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

来源: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5-03-08 18:00   


柳南预征告字〔20251

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拟征收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关于下达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预征地(拆迁)任务的通知》(柳资源规划通〔2024400号)要求,现将征收土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

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范围(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详见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位置图)。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

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217.28亩。其中:集体土地面积100.69亩,国有土地面积623.19亩,历年已获批项目的面积1493.40亩(该面积如有未完成集体土地征拆工作的,将纳入城中村项目中继续实施征收)。具体权属、地类和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本次征收土地拟作为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用地,拟开发的用途为解决城中村安全风险隐患,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工作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柳南区征地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农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和清点确认,请上述拟征地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做好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登记工作。

五、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办函2023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柳州市柳南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青苗、抢建建(构)筑物及抢葬坟墓,凡是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葬的坟墓,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公告期限:202538日至202547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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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
柳南预征告字〔2025〕1号 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
来源: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5-03-08 18:00


柳南预征告字〔20251

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拟征收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关于下达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预征地(拆迁)任务的通知》(柳资源规划通〔2024400号)要求,现将征收土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

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范围(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详见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位置图)。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

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217.28亩。其中:集体土地面积100.69亩,国有土地面积623.19亩,历年已获批项目的面积1493.40亩(该面积如有未完成集体土地征拆工作的,将纳入城中村项目中继续实施征收)。具体权属、地类和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本次征收土地拟作为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用地,拟开发的用途为解决城中村安全风险隐患,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工作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柳南区征地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农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和清点确认,请上述拟征地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做好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登记工作。

五、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办函2023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柳州市柳南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青苗、抢建建(构)筑物及抢葬坟墓,凡是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葬的坟墓,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公告期限:202538日至202547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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