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4051002903T/2022-32209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标  题:
柳南政规〔2022〕2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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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政规〔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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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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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政规〔2022〕2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2-08-17 15: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2817

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我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关于提高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转发〈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37)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柳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将其列入柳南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会同发改、公安、民政、财政、教育、卫健、审计、宣传、残联等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柳南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十五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返贫致贫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按上级规定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自治区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时,由柳南区人民政府对缴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在参保人员自愿的基础上,应由参保人员、税务部门、金融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委托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协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第二季度集中缴费期前将其选定缴费档次的当年保险费金额足额缴存入银行存折(),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扣款。

第八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100-4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35元、40元、45元,缴费500-700元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20元,缴费1000元补贴150元,缴费1500元补贴175元,缴费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时,柳南区人民政府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政府为特殊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一)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计划生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贫困人员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不在扶持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由各地继续实行差异化政策。

(二)除上述特殊群体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选择100元缴费档次,个人缴费50元,政府代缴50元;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政府代缴100元。

(三)特殊群体不得重复享受政府代缴政策。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 自治区确定的缴费补贴资金和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特殊群体的代缴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与市按64比例承担,市承担部分按柳州市现行财政分担比例承担;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不在扶持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等特殊群体的代缴养老保险费,由柳南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三)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的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按照自治区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五条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七条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出资建立。自治区在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确定广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5/月;柳南区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确定城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高于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市按64比例承担,市承担部分按柳州市现行财政分担比例承担。柳南区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柳南区政府承担。

第十八条 目前柳南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养老金计发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156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93元,自治区养老金38元,柳南区养老金2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全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时,柳南区人民政府对基础养老金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以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到达经办机构账户的次月起发放。

第二十二条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随本人月养老待遇发放,缴费补贴和加发年限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自治区政策标准,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600/人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自治区全额给予补助。对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经办机构可以从丧葬补助金中直接扣减。自201911日起执行。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六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参保人员,按以下方法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每缴费1年计算为1年缴费年限,累计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本办法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三)老农保参保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予以清退,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城区级管理,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随上级规定提高统筹层次,最终实现自治区级统筹管理。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柳南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柳南区财政局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柳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三十一条 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监管职责,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日常业务监管范围,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柳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要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定期向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年度缴费情况,告知方式为短信通知或在村委(社区)范围内张贴公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社区)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村委(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根据国家规定用于认购国家债券或银行定期存款,所得收益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城区财政预算。柳南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九章 经办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资源,加强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在柳南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柳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在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保障事务所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办公室,在村委(社区)就业服务保障服务站设立服务窗口,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柳南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资格审核、待遇核定与发放、关系转移与接续、基金管理、档案及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街道)、村委(社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镇(街道)社保中心(公共就业服务保障事务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资格、参保缴费档次、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柳南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使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参保人参保登记通过审核的同时,养老所将参保人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征收保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城乡居民参加柳南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出生年月以本人第二代身份证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修订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柳南政规〔20182号)废止。本办法修订实施后,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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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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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我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关于提高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转发〈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37)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柳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将其列入柳南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会同发改、公安、民政、财政、教育、卫健、审计、宣传、残联等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柳南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十五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返贫致贫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按上级规定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自治区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时,由柳南区人民政府对缴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在参保人员自愿的基础上,应由参保人员、税务部门、金融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委托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协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第二季度集中缴费期前将其选定缴费档次的当年保险费金额足额缴存入银行存折(),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扣款。

第八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100-4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35元、40元、45元,缴费500-700元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20元,缴费1000元补贴150元,缴费1500元补贴175元,缴费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时,柳南区人民政府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政府为特殊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一)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计划生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贫困人员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不在扶持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由各地继续实行差异化政策。

(二)除上述特殊群体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选择100元缴费档次,个人缴费50元,政府代缴50元;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政府代缴100元。

(三)特殊群体不得重复享受政府代缴政策。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 自治区确定的缴费补贴资金和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特殊群体的代缴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与市按64比例承担,市承担部分按柳州市现行财政分担比例承担;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不在扶持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等特殊群体的代缴养老保险费,由柳南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三)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的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按照自治区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五条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七条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出资建立。自治区在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确定广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5/月;柳南区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确定城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高于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市按64比例承担,市承担部分按柳州市现行财政分担比例承担。柳南区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柳南区政府承担。

第十八条 目前柳南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养老金计发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156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93元,自治区养老金38元,柳南区养老金2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全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时,柳南区人民政府对基础养老金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以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到达经办机构账户的次月起发放。

第二十二条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随本人月养老待遇发放,缴费补贴和加发年限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自治区政策标准,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600/人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自治区全额给予补助。对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经办机构可以从丧葬补助金中直接扣减。自201911日起执行。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六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参保人员,按以下方法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每缴费1年计算为1年缴费年限,累计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本办法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三)老农保参保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予以清退,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城区级管理,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随上级规定提高统筹层次,最终实现自治区级统筹管理。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柳南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柳南区财政局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柳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三十一条 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监管职责,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日常业务监管范围,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柳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要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定期向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年度缴费情况,告知方式为短信通知或在村委(社区)范围内张贴公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社区)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村委(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根据国家规定用于认购国家债券或银行定期存款,所得收益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城区财政预算。柳南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九章 经办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资源,加强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在柳南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柳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在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保障事务所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办公室,在村委(社区)就业服务保障服务站设立服务窗口,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柳南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资格审核、待遇核定与发放、关系转移与接续、基金管理、档案及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街道)、村委(社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镇(街道)社保中心(公共就业服务保障事务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资格、参保缴费档次、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柳南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使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参保人参保登记通过审核的同时,养老所将参保人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征收保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城乡居民参加柳南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出生年月以本人第二代身份证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修订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柳南政规〔20182号)废止。本办法修订实施后,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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