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4051002903T/2024-21896
- 主题分类:
- 政府职能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19日
- 标 题:
- 柳南政办〔2024〕15号 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南政办〔2024〕1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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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解读:
柳南政办〔2024〕15号 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柳南政办〔2024〕15号
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南区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柳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印发
柳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员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南区本级行政复议员的任命,适用本办法。
行政复议员任命是政府对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授予,不与经济待遇和职务、职级、职称等挂钩。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2017年9月1日前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一)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仍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的;
(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仍在政务处分的期间内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的情形。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由柳南区司法局提名,报柳南区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由柳南区司法局统一印制,加盖柳南区人民政府公章。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九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应当及时将行政复议证件交回柳南区司法局,同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免去其身份资格,并收回行政复议员任命书。
已被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再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