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4051002903T/2023-2782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单位:
柳南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标  题:
柳南政发〔2023〕9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通告
发文字号:
柳南政发〔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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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柳南政发〔2023〕9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通告

来源: 柳南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3-11-23 1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有效遏制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保障粮食安全生产,稳定粮食产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撂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撂荒耕地。弃耕撂荒一年以上的,不得享受当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由村集体责令承包方及时复耕或引导流转复耕;对既不复耕,又不愿流转复耕的承包农户,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农村土地承包方撂荒其承包地,发包方(村民小组)在督促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后仍不履行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农户、合作社、企业等采取代耕、代种形式复耕,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坚决防止“非粮化”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的种植面积。确保有田种粮、有好田种粮、有人种粮、有人管粮,不适合种植水稻的区域,优先发展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非粮化”能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的,尽快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并同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新增问题发生,任何单位或个人即日起不得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不得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种植苗木、花卉、草皮、水果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或挖塘养鱼。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或安装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条件的作物和设施。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粮化”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作物,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 (40-80元/平方米 )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打击,并责令限期恢复耕种;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区自然资源局:0772-2102786

区农业农村局:0772-2127910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 23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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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政发
索  引  号:
11450204051002903T/2023-2782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单位:
柳南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标  题:
柳南政发〔2023〕9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通告
发文字号:
柳南政发〔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效力状态: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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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政发〔2023〕9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通告
来源:柳南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3-11-23 1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有效遏制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保障粮食安全生产,稳定粮食产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撂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撂荒耕地。弃耕撂荒一年以上的,不得享受当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由村集体责令承包方及时复耕或引导流转复耕;对既不复耕,又不愿流转复耕的承包农户,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农村土地承包方撂荒其承包地,发包方(村民小组)在督促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后仍不履行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农户、合作社、企业等采取代耕、代种形式复耕,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坚决防止“非粮化”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的种植面积。确保有田种粮、有好田种粮、有人种粮、有人管粮,不适合种植水稻的区域,优先发展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非粮化”能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的,尽快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并同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新增问题发生,任何单位或个人即日起不得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不得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种植苗木、花卉、草皮、水果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或挖塘养鱼。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或安装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条件的作物和设施。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粮化”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作物,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 (40-80元/平方米 )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打击,并责令限期恢复耕种;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区自然资源局:0772-2102786

区农业农村局:0772-2127910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 23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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