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4051002903T/2024-19979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12日
- 标 题:
- 柳南政发〔2024〕5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柳南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暂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南政发〔2024〕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13日
- 效力状态:
- 文件下载:
- 相关解读:
柳南政发〔2024〕5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柳南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暂行)》的通知
柳南政发〔2024〕5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柳南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柳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柳南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暂行)》已经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柳南篇章。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五、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区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区长离柳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六、区人民政府在区委领导下统筹谋划推进政府工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力推动柳南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七、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区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全区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全区各族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事项,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和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委要求;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区委部署要求;
(三)讨论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区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六)讨论需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涉及全区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重大资金使用,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八)讨论通过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九)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区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经济运行和安全稳定工作,视情研究防汛抗旱等应急工作;
(十一)其他需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或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研究、协调和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可以决定、协调解决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原则上不安排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二十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须按照有关公文办理时限要求印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区委部署的专项工作;
(二)研究重大项目推进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研究政府工作事项中急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安排区人民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六)其他需要提请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办理程序和要求与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致,区政府办公室对议题予以审核把关。
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二十四、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区长召开的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议议题由区长指定或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并报请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前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提出可行的方案或建议,再提请召开会议。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的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区长召开的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开的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要求参加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长召开的其他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向区长请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由他人代替参会。
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开的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避免陪会。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由主办部门先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把关,再按程序报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全区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的全区性重要会议须报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七、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第一个议题作为学习议题,学习主题由区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区委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和按规定必须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报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九、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一、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区人民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三十二、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致函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其他城区人民政府商洽事务的公文和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公文,一般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或其他须区长签发的公文,呈报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重要文件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由区长签发。
三十三、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公文时应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按照时限要求报送,涉及请示事项的,应当给区人民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
三十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
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指令性要求。
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报市人民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三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
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除中央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或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委、区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
三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推动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平台应用,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七、区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区委部署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八、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重实效、强实干、抓落实,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配合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九、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区政府办公室、区督查绩效办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对区《政府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决定事项、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督查,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柳州市实施办法。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建设清廉政府。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要求,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把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者作出重大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必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十三、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及区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或汇编,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离柳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区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离柳外出,应提前3天按有关规定履行离柳请示(请假)报告手续,未提前3天报批的,应提供情况说明。离柳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通知、考察方案、行程安排等),请假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区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四、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的良好氛围。
四十六、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
四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区人民政府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柳南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会议议事程序,推进会议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柳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区人民政府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区工作实际。
三、本制度所称会议,包括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及工作会议、区人民政府党组会。
第二章 全体会议
四、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由区长、副区长、其他相关处级领导及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只邀请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领导,民主党派、工商联、群团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区长确定。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五、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任务主要有: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委要求;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区政府工作报告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具体按区人大通知要求);
(四)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七、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制订会议方案及准备会议文件。
会议方案应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议程、会务安排及其他要求,并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区长签批后确定。会议通知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文字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会议组成人员。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核对参会人员名单,并于会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长报告。
八、提请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区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事项,会前要充分做好协调沟通。
九、全体会议组成人员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会议发言和讨论时,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十、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区人民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并根据部门职能确定主办单位、责任人及办理期限。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必要时报区长审定。
第三章 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
十一、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由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其他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可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区人民政府处级领导列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内容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十二、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十三、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的任务主要有: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区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文件精神;
(二)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三)研究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研究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等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六)研究区人民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问题;
(七)讨论研究政府系统意识形态工作,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2次;
(八)研究区人民政府内部机构设置、政府系统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九)讨论决定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按规定应由区人民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确定。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的议题确定前,原则上应征询党组成员的意见。成员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对重大突发事情和紧急情况,若无法及时召开党组会,党组书记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十五、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组织
(一)会前准备。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议题,拟定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方案,通知汇报单位准备所需文本材料,并根据议题轻重缓急,提前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汇报人、列席人员及其他相关要求,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区长审定。
(二)会中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签到,现场组织会议,记录会议内容。
(三)会议纪要。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在会后7个工作日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会议纪要主送议题相关单位,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分送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及与会人员。
第四章 常务会议
十六、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其他相关处级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及督查绩效办各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武部领导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单位、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区长确定。
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十七、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议题较多或有其他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十八、常务会议的任务主要有: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区委部署要求;
(三)讨论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提请区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区级财政审计报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六)审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七)审议决定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九)举办区政府领导班子法治专题讲座,听取汇报并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全生产工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等;
(十)审议决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向区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一)审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二)审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三)审议决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四)审议区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十九、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议题,通知汇报单位准备所需文本材料,并根据议题轻重缓急,提前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汇报人、列席人员及其他相关要求,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区长审定。
经区政府领导批示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要将该议题材料发给区政府班子领导及该议题相关的单位负责人提前审阅。
二十、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拟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提请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二)拟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按以下要求报送文本材料:
- 提交正式公文,如请示、报告及代拟的区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 正式公文中要对议题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议题的背景缘由、政策依据、主要内容、需区政府解决或审定的事项,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议题协调过程中有关方面的处理意见等。
- 议题有关附件,如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及其说明(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重大民生事项,还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及公众的意见)、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三)拟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需同时具备以下方面条件:一是属于常务会议审议内容的范围;二是请示事项合法合规;三是依据充分、材料齐全,对部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充分;四是附有区司法局反馈意见复函;五是各有关部门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四)拟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
- 提出拟办意见。收到公文后,对是否应该提请常务会议审议进行甄别,审核公文是否合法合规,材料是否齐全,依据是否充分,并征求区司法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提出需协调解决事项,对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然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 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拟办意见,确认是否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对请示事项、附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召开专题协调会,并将协调结果及办理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
- 分管副区长对议题内容进行审核,对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应及时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后,提出是否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意见,报区长审定。
-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拟定每个议题参会单位。
(五)需紧急上报同时又需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在常务会议不能及时召开的情况下,可由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会签同意后先行上报,并在下一次常务会上以审议事项载入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六)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目录经区长审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特别紧急的议题,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分管副区长报区长同意后可临时增加。临时增加议题的会务工作,包括议题文本材料的收集与质量把关、确定汇报人和通知参会单位等,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十一、常务会议的会议要求:
(一)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议题,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参会的,可提出书面意见。列席人员经区长同意后,可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议题汇报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按规定程序请假后可指派本单位一名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并作汇报。汇报议题内容及补充发言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三)参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积极出言献策,提高议事能力,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规范、精炼、合理、合法。
(四)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长对审议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五)承办议题的负责人应旁听该议题全过程讨论,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十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先后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草拟会议决定事项。会议决定事项应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议题汇报单位,按照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对会议审议的文件进行修改,并负责完成议题的后续办理流程。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审定。
第五章 区长办公会议
二十三、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主持,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其他相关处级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督查绩效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列席人员可增加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二十四、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可顺延。
二十五、区长办公会议的任务主要有:
(一)研究落实区委部署的专项工作;
(二)研究重大项目推进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研究政府工作事项中急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安排区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六)需要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提请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办理程序和要求与常务会议一致,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需对议题予以审核把关。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文本材料、通知参加单位、确定汇报人及拟定会议议程,及时送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区长审定。
议题方案确定后,如需临时增加议题,应报区长审批同意后,由有关部门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确定汇报人和通知参会单位等相关会务工作。
二十七、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要求:
(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其讨论、汇报、发言与常务会议的要求一致。
(二)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由区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研究的事项提出明确办理意见。
(三)承办议题的负责人应旁听该议题的全过程讨论,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十八、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
各有关部门要会同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会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对会议审议的文件进行修改,并负责完成议题的后续办理流程。
第六章 区政府专题会议及工作会议
区长召开的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议主题由区长指定或分管副区长提出并报请区长确定。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二十九、区政府专题会议
(一)会议通知。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开的专题会议,参会人员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
(二)会议材料。所需会议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和主办单位协调组织,制定会议方案,并做好会议通知、会场布置、材料准备、会议服务等工作。
(三)其他会务。会场布置、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组织。会议纪要(会议备忘)经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或主任审核后,报副区长或区长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备忘),原则上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审核、签发等流程,印发相关单位执行。如需新闻报道,由区政府办公室通知,新闻稿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有关同志审核。
三十、区政府各系统工作会议
(一)会议通知。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系统工作会议,会议通知由业务对应的部门负责组织起草,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印发,参会领导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
(二)会议材料。所需会议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如需其他领导参会并讲话,负责组织会议材料的部门应提供领导讲话稿及有关资料,区政府办公室审核。
(三)其他会务。会场布置、会议签到、会议记录等其他会务,由区政府办公室和业务对应的部门负责协调组织。
第七章 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十一、区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以决定事项、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各相关单位必须抓紧落实办理,及时反馈情况,确保政令畅通。会议有明确办理时限的,要严格按照期限办结;会议无明确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章 会议纪律及其他
三十二、区人民政府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区长请假;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同意后由相关负责同志代替参会。请假需履行相应请假手续。
区人民政府会议执行签到手续,未按要求签到的,视为缺席。
三十三、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交谈和走动,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三十四、区人民政府会议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参加会议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拍照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登记,妥善保管。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三十五、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等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会场布置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区后勤服务中心完成,座位安排和会议签到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服务、音响媒体等后勤工作由区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会场布置、会议签到、多媒体设施调试、后勤服务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六、区政府办公室应妥善保存各类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资料和原始记录等以备查询,并负责收集、整理会议议题材料,按期移交保存档案。
三十七、星期三为区政府无会日,政府系统原则上不安排全区性会议。
三十八、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