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南政规[2018]5号《柳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南区农林水利局  |   发布日期: 2018-07-12 19:55   

根据《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区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柳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该文件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编制依据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2013年《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4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编制。

二、管理体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并实行专业化管理和镇政府、村社组织、用水者协会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以国家投资(包括城区级投资)为主修建的跨镇或规模较大的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或委托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第三方机构管理。

()以国家投资(包括城区级投资)为主修建的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镇政府行使管理权,具体由镇水利站负责管理,但必须接受区水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社组织或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管理。

()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镇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理事会,由理事会确定管理模式。

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单户工程,农户自管自用,允许继承和转让。

三、运行和管理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供水管理机构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要与所辖供水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书、责任状。供水管理机构要与聘用的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规范各自的行为。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按工程权属由各自的管理单位负责,村级管网的养护和维修由村社或用水者协会负责,入户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农户负责。

四、水源、水质管理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供水水源地的监测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在河流、水库上取水的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挖井提水、自流泉取水点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在标志范围内不得建筑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沼气池、排污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品以及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 截引沟溪水作为水源的,其截引点以上流域面积内,不得从事采矿、放牧、构建建筑物等污染水源的破坏活动。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常规供水水质检验制度,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跨镇或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化验室,配备监测设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常规水质检测,并向卫计部门报告检验结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六)直接从事农村集中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五、供水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村(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在水量允许的条件下,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二)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水价核定应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运行的实际成本,本着保本微利、从紧控制、参照周边的原则,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核定。制定或调整水价,应当实行价格听证。

国家补助资金建设规模较小的、分散的由农民自己管理的工程,以及农民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其水价可通过用水户民主协商确定。

柳南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772-371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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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柳南政规[2018]5号《柳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柳南区农林水利局 时间:2018-07-12 19:55

根据《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区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柳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该文件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编制依据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2013年《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4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编制。

二、管理体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并实行专业化管理和镇政府、村社组织、用水者协会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以国家投资(包括城区级投资)为主修建的跨镇或规模较大的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或委托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第三方机构管理。

()以国家投资(包括城区级投资)为主修建的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镇政府行使管理权,具体由镇水利站负责管理,但必须接受区水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社组织或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管理。

()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镇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理事会,由理事会确定管理模式。

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单户工程,农户自管自用,允许继承和转让。

三、运行和管理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供水管理机构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要与所辖供水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书、责任状。供水管理机构要与聘用的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规范各自的行为。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按工程权属由各自的管理单位负责,村级管网的养护和维修由村社或用水者协会负责,入户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农户负责。

四、水源、水质管理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供水水源地的监测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在河流、水库上取水的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挖井提水、自流泉取水点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在标志范围内不得建筑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沼气池、排污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品以及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 截引沟溪水作为水源的,其截引点以上流域面积内,不得从事采矿、放牧、构建建筑物等污染水源的破坏活动。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常规供水水质检验制度,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跨镇或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化验室,配备监测设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常规水质检测,并向卫计部门报告检验结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六)直接从事农村集中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五、供水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村(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在水量允许的条件下,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二)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水价核定应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运行的实际成本,本着保本微利、从紧控制、参照周边的原则,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核定。制定或调整水价,应当实行价格听证。

国家补助资金建设规模较小的、分散的由农民自己管理的工程,以及农民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其水价可通过用水户民主协商确定。

柳南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772-371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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