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4051002903T/2021-21628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柳南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年07月12日
- 标 题:
- (有效)柳南政规〔2018〕5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南政规〔2018〕5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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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柳南政规〔2018〕5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阳村镇人民政府,南环、潭西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柳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2日
柳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柳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村稳步脱贫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南区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城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城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区卫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区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区物价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监管;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并实行专业化管理和镇政府、村社组织、用水者协会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 以国家投资(包括城区级投资)为主修建的跨镇或规模较大的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或委托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第三方机构管理;各受益村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村组和农户自己承担: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维修管理。
(二) 以国家投资(包括城区级投资)为主修建的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镇政府行使管理权,具体由镇水利站负责管理,但必须接受区水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社组织或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管理。
(三) 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镇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理事会,由理事会确定管理模式。
第五条 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单户工程,农户自管自用,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供水管理机构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要与所辖供水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书、责任状。供水管理机构要与聘用的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规范各自的行为。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按工程权属由各自的管理单位负责,村级管网的养护和维修由村社或用水者协会负责,入户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农户负责。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九条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供水水源地的监测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一) 在河流、水库上取水的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水层的工程,在水源井周围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三)截引沟溪水作为水源的,其截引点以上流域面积内,不得从事采矿、放牧、构建建筑物等污染水源的破坏活动。
(四)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五)以水窖、蓄水池为饮用水源的,距井池5米以内不准建房;10米内不准修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常规供水水质检验制度,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跨镇或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化验室,配备监测设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常规水质检测,并向卫计部门报告检验结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直接从事农村集中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村(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在水量允许的条件下,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厉行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等制度。当工程用水总量达不到工程没计供水规模的50%时,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可按基本水量和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缺水地区和缺水季节应实行限额管理。对于管线长、地形复杂、用户分散的供水区域可实行定期供水。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合理设定管理人员,降低运行成本,科学管理运行。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水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设计和安装,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做到信息公开、应对及时。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第二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推行水价综合改革制度。按照峰值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按月收费;水价标准可随着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级物价部门核准后调整。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水设施损坏(破坏、盗窃)时应立即向农村供水管理单位举报,农村供水管理单位给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酌情奖励。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区水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柳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