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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社保发〔2023〕4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2023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3-05-31 15:10    |   作者:

全市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调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职工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应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

二、在自治区相关部门公布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后,我市将从2023年1月起调整缴费基数差额,并对之前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已办理暂停参保的人员由原单位按规定申报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缴费工资,并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结算。

三、针对在2022年全市统一进行基数调整前已离职停保的职工,如存在2022年未能按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进行基数调整的情况,由原单位按规定为其进行基数调整申报,并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结算。离职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需在柳州市各城区社保经办网点申请,办理渠道及流程见附件1。

四、实行本《通知》的基数申报及调整办法后,《关于做好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与《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中,“已停保的人员不进行社会保险费的多退少补”的条款不再执行。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4日


政务公开
柳社保发〔2023〕4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2023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3-05-31 15:10

全市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调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职工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应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

二、在自治区相关部门公布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后,我市将从2023年1月起调整缴费基数差额,并对之前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已办理暂停参保的人员由原单位按规定申报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缴费工资,并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结算。

三、针对在2022年全市统一进行基数调整前已离职停保的职工,如存在2022年未能按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进行基数调整的情况,由原单位按规定为其进行基数调整申报,并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结算。离职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需在柳州市各城区社保经办网点申请,办理渠道及流程见附件1。

四、实行本《通知》的基数申报及调整办法后,《关于做好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与《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中,“已停保的人员不进行社会保险费的多退少补”的条款不再执行。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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