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4051002903T/2021-21598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07日
标  题:
(有效)柳南政规〔2020〕2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南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南政规〔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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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柳南政规〔2020〕2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南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柳南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0-04-07 17: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柳南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柳南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柳南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工作(以下简称“农村客运”),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2014〕25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柳南区辖区内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三条 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本细则开展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审核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公安交警、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及涉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新增农村客运班线联合审核机制,成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审核,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并明确配套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持续服务。 

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征求起始点和途经公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 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 12 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第六条 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且车长小于 6 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 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当小于 3.5 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当小于 4.0 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八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第九条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已经审批运行的班线与农村客运班线相重叠的,重叠线路不再进行通行条件的审核。 

第十条 毗邻县间发展农村客运班线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受理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发征求意见函给目的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原则上按照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相关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 

对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条件的农村客运班线申请人,审核小组将对其申请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开展踏勘后,结合拟投入运行的车辆条件,按照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要求确定审核意见,并形成联合审核表(见附件),作为线路审批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细则要求的农村公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认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柳南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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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柳南政规〔2020〕2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南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柳南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0-04-07 17: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柳南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柳南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柳南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工作(以下简称“农村客运”),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2014〕25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柳南区辖区内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三条 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本细则开展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审核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公安交警、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及涉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新增农村客运班线联合审核机制,成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审核,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并明确配套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持续服务。 

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征求起始点和途经公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 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 12 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第六条 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且车长小于 6 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 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当小于 3.5 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当小于 4.0 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八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第九条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已经审批运行的班线与农村客运班线相重叠的,重叠线路不再进行通行条件的审核。 

第十条 毗邻县间发展农村客运班线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受理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发征求意见函给目的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原则上按照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相关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 

对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条件的农村客运班线申请人,审核小组将对其申请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开展踏勘后,结合拟投入运行的车辆条件,按照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要求确定审核意见,并形成联合审核表(见附件),作为线路审批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细则要求的农村公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认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柳南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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